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经营者 规范洗护类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
近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宾馆、酒店、民宿等场所行业洗护类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书》,规范客用化妆品(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润肤露、牙膏等)经营使用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全市宾馆、酒店、民宿等场所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禁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严禁将大包装化妆品擅自分装为小包装供宾客使用,严禁使用无标识、简易容器灌装化妆品,严禁涂改、伪造生产日期、限用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客用化妆品须为原厂密封独立包装,最小销售单元标签齐全、中文规范,包含产品名称、注册/备案信息、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安全警示等。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查验资质、检验合格证明、备案/注册信息,建立台账,做到来源可追溯。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无中文标签、来源不明、三无化妆品。定期排查库存,及时清理不合格产品。
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宾馆、酒店、民宿等场所使用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擅自配制化妆品等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欢迎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对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记者 袁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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